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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5年第二批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的通知 |
来自: 政策法规处 发表人: lx 发布文号: 审核人: 丁健 发布时间: 2015-09-06 浏览数:36
各区县(自治县)科委、两江新区创新发展局、重庆高新区经发局、北部新区科技创新局、万盛经开区科技局,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鼓励企业加大研究开发投入,根据《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财税〔2014〕248号),现就2015年第二批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鉴定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鉴定范围
(一)本次鉴定的研究开发项目范围为:在渝注册企业在除市级、区县科技部门或经信委以外的其它政府部门立项的研究开发项目、企业自行设立的研究开发项目或其它研究开发项目。
(二)企业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需证明上述项目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规定的范围,具有创新性,对我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
二、申请方式
此次研究开发项目鉴定采取网上申请、网上鉴定的方式,不收取纸质材料。从2015年9月10日起,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可直接登录"重庆市企业技术创新服务大平台"进行网上申请(具体操作方式见附件)。企业既可向市科委申请,也可选择向注册地的科技主管部门申请。
三、申请材料
企业申请进行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申请书(网上填报后自动生成)。
(二)材料真实性承诺书(格式见附件)。
(三)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书。立项书需有具体的工作内容、经费预算、时间安排、责任人和专业人员构成。
(四)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五)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
(六)研究开发项目鉴定的支撑证明材料(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选择提供相应的资料,作为专家鉴定的重要依据):
1. 在其它部门立项的研究开发项目的立项证明文件;
2. 项目(阶段)测试报告;
3. 项目(阶段)研究成果证明、项目样品试制报告、新产品检测报告;
4. 知识产权证明;
5. 高新技术产品、重点新产品证明;
6. 临床研究进展报告、临床研究批件、新药证书;
7. 新工艺实质性改进的对比证明数据,产品性能指标或行业标准、行业先进水平的说明;
8. 其它证明材料。
上述材料应按照通知的顺序依次以附件形式上传原件扫描件(PDF格式),(一)项网上填报后系统自动生成,(二)至(五)项为必须上传内容,第(六)项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选择部分和全部资料上传,上传资料均应当准确注明文件名称。企业在一个年度内进行多项研究开发项目的,应按照不同研究开发项目分别申请。企业内部多个项目均为同一核心技术(产品、工艺)的研发的,原则上应整合为一个项目申请。
四、办理流程
企业网上注册(登陆)--网上填报申请书、上传相关资料--市科委或区县(园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网上集中鉴定并出具专家鉴定意见--鉴定结果在市科委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通过鉴定的企业在公示期满后到相应的鉴定单位领取《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五、注意事项
(一)企业网上申报系统开通起始时间为9月10日,截止时间为10月10日,逾期不再受理。
(二)市科委或区县(园区)科技主管部门于11月20日前完成研发项目的鉴定、公示、出具意见书等工作。区县(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完成相关工作后,请于11月30日前将文件、通过鉴定的项目名单等报送市科委。
(三)企业应当健全财务核算并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且相应研发费用支出账目名称的关键词应当与申请鉴定的研究开发项目名称一致,以便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市科委联系人:彭 璐 67512121;刘怡枚 67300549;
网络系统咨询:况小峰 13883823221;
市科委《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领取地点:市科委办公大楼二楼重庆市高新技术企业协会(渝北区新溉大道2号生产力大厦)。区县(园区)科技主管部门联系方式和地址见附件。
附件:1.材料真实性承诺书(模板)
2.重庆市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鉴定网络申报操作手册
3.区县(园区)科技主管部门联系方式。
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15年9月6日
附件1: 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附件3: 区县(园区)科技主管部门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