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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申报

一、 驰名商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驰名商标的认定工作。就商标的注册或侵权产生纠纷时,法院有权认定驰名商标。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 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2. 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3. 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4. 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5. 该商标驰名的其它因素。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二、申请驰名商标所需要的材料

    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主要采取“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申请人应该提供的材料:

 


   1. 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2. 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
     材料;
   3. 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
     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料;
   4. 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
     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5. 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
     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