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3-63632250/63633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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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备案


 

 

一、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是指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受其委托的部门对当事人已经缔结并生效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加以留存,并对外公示的行为。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国家知识产权第十八号局长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签订后,当事人(许可方和被许可方)应当在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到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部门办理备案手续。许可方和被许可方应当共同委托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办理备案手续。
 
二、办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需提交的文件
 
   备案时当事人需要提交下列文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的需提交一式一份,到各地代办处办理的需提交一式两份):
    (1)许可合同备案申请表(标准表格),申请表的内容应当打印(签章除外)。 
  (2)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原件。 
  (3)许可人与被许可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a.个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外国人可提交护照复印件。 
  b.法人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事业)、加盖公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c.外国单位应当提交当地的法人注册证明并附中文译文,若证明是复印件的应当经过公证和认证。公证是指外国公证机关公证复印件与原件一致;认证是指我国驻该外国使馆对公证文件的签章真实性予以认可。 
  d.委托书原件,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委托书应当由许可方、被许可方以及被委托人共同签章。委托书应当写明委托权限、委托事宜、专利(申请)号、发明创造名称、委托人及被委托人姓名。委托书无固定格式,由当事人自行签订。 
  (4) 专利(申请)权有效证明。 
  a.备案专利已授权的,备案需提交专利证书复印件或专利登记簿副本。 
  b.备案专利申请未授权的,备案需提交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5) 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以上文件是外文文本的,应当附中文译本一份,以中文译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