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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荐评选全国专利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工作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6〕121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知识产权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评选全国专利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人社部函〔2016〕98号)精神,为做好我市评选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推荐名额
  (一)评选范围
  各区县(自治县)知识产权局(科委)、专利中介机构、企事业单位等专利工作单位及所属部门,市知识产权局所属处级(含)以下机构、专利代办处,以及上述单位在职工作人员。
  曾获得过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的集体或个人,原则上不再参加此次评选,如在近5年内又做出新的突出贡献,可以参加评选。
  (二)推荐名额
  全国评选表彰全国专利系统先进集体80个、先进工作者34名。分配给我市的推荐名额为:先进集体4个(处级机构、单位不得超过1个)、先进工作者2名(处级干部不得超过1名)。
  我市各区县(自治县)可推荐1个集体或1名个人。
  二、推荐评选条件
  (一)全国专利系统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领导班子信念坚定、廉洁奉公、作风优良、团结有力,勇于创新、密切联系群众,具有较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制度健全规范,近5年内本单位未发生违法违纪等问题,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加强知识产权事业发展顶层设计,在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积极推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支撑创新发展战略实施,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2.积极探索知识产权工作新思路、新方法,在有效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指导和推动本地区(单位)经济发展和自主创新等方面,取得了明显的社会和经济效益的;
  3.积极推进知识产权重点领域改革,在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培养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
  4.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运用工作平台机制,构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在服务“双创”和知识产权执法保护工作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5.在其他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二)全国专利系统先进工作者评选条件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爱知识产权事业,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从事专利工作5年以上,近5年内未发生违法违纪等问题,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锐意进取,勇于创新,在本地区(单位)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等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
  2.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团结同志,甘于奉献,热心“服务”,精准“服务”,有效推动“双创”工作开展,为推动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取得显著成绩的;
  3.恪尽职守,精通业务,牢记宗旨,甘于奉献,在本职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
  4.扎根基层,任劳任怨,默默奉献,在做好欠发达地区知识产权工作,服务当地企事业单位创新发展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5.在其他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推荐对象为机关事业人员的,近5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及以上等次,且至少有1次优秀等次。
  三、推荐评选程序和要求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选推荐工作严格按照自下而上、逐级推荐、差额评选、民主择优的方式进行,推荐对象由所在单位民主择优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在所在工作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拟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推荐对象经所在地人力社保局、知识产权局审核后,报市评选推荐办公室。市评选推荐办公室提出初推建议名单,经市评选推荐领导小组审核后,上报全国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初审。初审通过后,市知识产权局、市人力社保局组织实地考察并在全市范围内公示,经考察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全国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复审确定表彰对象。
  (二)坚持面向基层,面向一线。评选重点要面向基层单位和基层一线干部职工倾斜。副厅局级或相当于副厅局级以上单位、市管干部不参加评选。各区县不得推荐处级单位和个人。
  (三)严肃评选纪律,加强监督检查。要严格纪律,加强监管,认真处理群众举报,杜绝暗箱操作。在推荐评选过程中,对推荐对象存在异议的,有关单位应认真进行调查,并尽快提出处理意见,如果不及时反馈意见,将取消该推荐对象的评选资格。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单位和个人,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取消推荐名额。对于已授予先进集体或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表彰对象,如发生违法违纪等行为,将撤销其所获荣誉称号,并收回奖牌、奖章、证书,取消享受有关待遇。
  (四)坚持评选标准,突出实际业绩。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评选推荐条件开展评选工作,以政治表现、工作业绩、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认真做好把关工作,坚持优中选优,确保推荐对象的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要严把政治关、条件关、事迹关,对推荐程序的规范性、推荐材料的真实性切实负起责任,严格杜绝带“病”表彰。推荐材料要求真实准确,反映工作以来一贯表现和工作实绩。工作业绩要内容突出、言简意赅,避免面面俱到、空话套话,切实反映被推荐对象的突出事迹和工作亮点。推荐的先进工作者,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求干部管理、纪检、监察、卫生计生等部门意见;推荐对象为企业或企业负责人的,须征求企业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审计、工商、税务、环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等部门意见。征求意见工作由企业所在地知识产权局负责组织征求意见,被推荐对象不得自行跑章。
  (五)按时报送材料,确保工作进度。请各区县、单位要严格履行规定程序,于6月27日前将推荐报告、《推荐对象汇总表》(附件7)和先进事迹材料报市评选推荐办公室,逾期不报视为放弃。推荐报告包括:推荐对象产生经过、审核程序等简要情况、推荐对象在本单位公示情况和结果、征求干部管理、纪检监察和计划生育部门意见情况等。经全国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后,再报送正式推荐材料(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包括:《全国专利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全国专利系统先进工作者推荐审批表》《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征求意见表》《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企业征求意见表》(附件2-6)推荐对象在本单位的公示情况及公示报样。综合表现内容包括政治、思想、工作态度、纪律等,字数控制在300字以内。主要事绩要写明该项工作在本地区、本行业的水平,以及本人的职责和作用等,文字要求准确精炼,字数控制在1500字以内。推荐的先进工作者需另附2寸彩色证件照5张,并在照片背面注明单位、姓名。
  以上材料均须同时报送纸质文件(A4纸打印,一式5份)和电子版。表格电子版可重庆市知识产权局网站下载(www.cqipo.gov.cn)。请严格按照填表说明填写相关表格,不得随意改变格式。
  四、奖励办法
  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授予“全国专利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对评选出的先进工作者授予“全国专利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颁发奖章和证书,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
  五、组织领导及联系人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知识产权局联合成立重庆市评选推荐全国专利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工作领导小组(附件1),负责此次推荐评选的组织领导和初审推荐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知识产权局,负责推荐评选日常工作。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做好本地区、本单位的推荐评选工作。

  联系单位:市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联 系 人:胡  焱、龚举清
  电    话:67112427、67636452、18996161068
  传    真:67918937
  联系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新溉大道2号生产力大厦1414房间
  邮    编:401147
  电子邮箱:1069317541@qq.com

  联系单位:市公务员局考核奖励处
  联 系 人:谢黎
  电    话:86867195
  传    真:86868605
  联系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新牌坊一路1号306
  邮    编:401147

 

  附件:1. 重庆市评选推荐全国专利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单位名单
     2. 全国专利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
     3. 全国专利系统先进工作者推荐审批表
     4.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征求意见表
     5. 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
     6.企业征求意见表
     7. 推荐对象汇总表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知识产权局

2016年6月22日 

附件网址链接: http://www.cqipo.gov.cn/templet/default/ShowAnnounce.jsp?id=1608&